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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稻品种审定标准(2021年修订)
2021-12-08 20:01:22   来源:辽宁省品审委  作者:  评论:0  点击:

1 基本条件申请审定的品种应符合农业部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规定的要求,并提交相关材料,符合相应作物的品种审定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。1 1 抗病性稻瘟病年度综合抗性指数≤4 5,穗瘟损失率最高级≤5级。1 2生育期 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,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5 0 天;其他特殊用途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7 0 天。当区
1.基本条件
申请审定的品种应符合农业部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规定的要求,并提交相关材料,符合相应作物的品种审定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。
1.1 抗病性
稻瘟病年度综合抗性指数≤4.5,穗瘟损失率最高级≤5级。
1.2生育期
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,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5.0 天;其他特殊用途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7.0 天。当区试对照品种进行更换时,由稻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生育期指标作出调整。
1.3抗倒性
品种年度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倒伏点占总试验点的比例≤20%。
1.4 真实性和差异性(SSR分子标记检测)
同一品种在不同试验年份、不同试验组别、不同试验渠道中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当<2个。
申请审定品种应当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≥3个。
2.分类条件
2.1 高产稳产品种
审定品种与对照同为常规稻或杂交稻,与对照优于或同等级品质,每年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产量均比对照品种增产≥4.0%,每年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均≥65%。比对照品质差的品种,每年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≥5.0%,每年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增产点比例≥75%。
杂交稻作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,每年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产量比照第一款,比对照品种增产幅度相应降低2个百分点。
常规稻作对照品种的杂交稻品种,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照第一款,比对照品种增产幅度相应增加3个百分点。
品质检测整精米率≥62%,垩白度≤7%。
2.2绿色优质品种
2.2.1抗病品种
稻瘟病抗性达到1—3级且与对照同等级,每年区域试验比对照增产≥3.0%;达到3级但低于对照,每年区域试验比对照增产≥5.0%;达到3级且优于对照,每年区域试验比对照减产≤3.0%;达到1级且优于对照,每年区域试验比对照减产≤5.0%。品质检测整精米率≥62%,垩白度≤7%。
2.2.2优质品种
品种品质达到部颁标准 2级及以上,每年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≥0.0%,且产量不低于对照的试验点比例≥50%。
2.2.3绿色优质品种
稻瘟病中抗及以上,且品质达到部标2级并优于对照的品种,每年区域试验比对照减产≤3.0%;稻瘟病中抗及以上,且品质达到部标1级并优于对照的品种,每年区域试验比对照减产≤5.0%。
 以上品种的生产试验产量指标,与区域试验增减产幅度相一致。
2.2.4优质食味品种
品质达到部标优质3级或以上。经鉴定品尝食味值不低于食味对照,每年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减产≤5%,试验增产点比例≥40%。
2.3特殊用途品种
糯稻、耐盐(碱)水稻、节水抗旱稻及镉低积累水稻等特殊类型品种,申请者可根据生产实际需求提出品种审定标准,报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意,并自行开展品种试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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